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私搭乱建的通告
【字体: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9-03-27
【实施日期】 1999-03-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其他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私搭乱建的通告

       为进一步综合治理城市环境秩序,创建优美、整洁、文明、有序的现代化城市,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严禁私搭乱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综合治理期间,市区内除建设施工所需的临时建筑外,停止审批其他各类临时建筑、棚亭、占路市场和破墙开门脸及底层住宅开门脸。同时停止审批主干道路和重点地区范围内的机动车、非动动车停车场(处)。

        二、凡在市综合治理城市环境秩序动员大会后,擅自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棚亭、风档和沿街建筑底层开的门脸,一律依法予以拆除或恢复原状。

        三、对原已建成的违法、违章建筑物、构筑物、棚亭、风档和底层住宅擅开门 脸的,按市综合治理城市环境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安排,逐步拆除或恢复原状。

        四、本通告发布后,对违反上述规定,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其改正;继续擅自审批的,要追究批准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