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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车用燃气加气站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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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政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1-08-23
【实施日期】 2001-08-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其他

北京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车用燃气加气站安全管理

      

      各燃气加气站、车用燃气供应单位:

        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批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城市燃气市场加强燃气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成[2000]139号)精神, 保障社会公共安全, 针对当前车用燃气加气站存在的安全管理工作薄弱,建设工程验收手续办理不及时, 私自采购不合格车用气等问题,特别是近期发生的燃气加气站泄露事故, 现就加强车用燃气加气站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通知如下:

        一、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建设的燃气加气站, 已投入试运行但未输完成建设工程验收手续的, 应抓紧办理技术监督、消防、环保、工程质量监督等专项验收手续, 截止2001年9月30日,仍不办理或未办理完成上述手续的加气站, 一律不得继续运行。未经批准私自建设或建设手续不齐全的加气站, 应立即停业并到相关部门接受处理, 待补齐手续并按相关程序验收合格后, 方可申请投入试运行。

        二、 已办理完成验收手续并已在质量监督部门办理了竣工备案手续的加气站, 应按规定到市市政管委申报汽车用燃气加气站企业运行资质。

        三、 燃气加气站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必须参加市市政管委组织的培训, 经考试合格, 取得加气站上岗证后, 方可上岗。

        四、 燃气加气站的经营管理单位应进一步完善站内安全质量管理保证体系, 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要设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岗们。 岗上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佩带上岗证, 随时时接受监督检查。

        五、 各液化气加所站应按规定到我市指定的三家车用气特许供应单位购气, 不得私自采购和销售车用气。 凡私自购销车用燃气的单位和个人, 一经发现将通报有关部门, 严肃处理。

        六、 车用气供应单位应加强对燃气运输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保证运输、装卸过程的安全可靠。

        七、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进行一次安全自查工作, 并将自查情况及安全主管领导、主管人员名单于9月5日前报市市政管委燃气办。

        特此通知。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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