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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市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规范”进行考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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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交通局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1-08-23
【实施日期】 2001-08-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其他
关于对“北京市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规范”进行考核的通知

      

      

      局机关有关处室、交通执法总队、交通培训中心、各市区管理处、远郊区县交通局、燕山运管所,各出租汽车经营者:

        为贯彻《关于整顿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和企业的意见》,落实《全市出租汽车行业开展“ 建设新北京、办好新奥运,窗口文明从我做起”活动工作方案》,加强对行业服务规范的考核,促进经营者改善经营管理和驾驶员提高服务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业考核以《关于印发〈北京市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规范〉的通知》(京交办字〔2001〕356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规范(补充)〉的通知》(京交出管字〔20 01〕411号)为依据,以《北京市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规范检查项目及有关评价标准》(含补充内容)为标准(见附件一)。

        二、《关于印发〈北京市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规范(补充)〉的通知》(京交出管字〔2001〕411号)所列项目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按本通知附件一的标准,自2001年8月1日至2001年12 月31日,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行业考核中每累计被扣30分,市交通局将收回其一辆出租汽车的特许运营权,车辆退出营运手续办理完毕后,相应分数扣除,不再列入累计被扣分数。

        三、对行业考核中累计被扣分达30分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市交通局发出《收回特许运 营权通知书》(式样见附件二),出租汽车经营者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必须办理完毕 车辆退出营运的手续,逾期未办理完毕的,市交通局暂停办理其车辆更新手续。

        四、出租汽车经营者被收回特许运营权的车辆数累计达到其出租营运车辆总数10%(含)以上的,由市交通局收回其全部出租汽车的特许运营权。

        五、出租汽车经营者要加强内部管理,妥善做好驾驶员的工作,维护行业稳定,造成不安定因素的,市交通局将给予严肃处理。

        六、行业考核工作由市交通局出租汽车管理处、交通执法总队、各市区管理处、各远郊区县交通局和燕山运管所具体实施。各市区管理处、各远郊区县交通局、燕山运管所负责辖区内出租汽车经营者考核情况的汇总,每周五下午3∶00前报市交通局出租汽车管理处。市交通局政策法规处、宣传处、交通培训中心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各自职责做好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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