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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关于实施四、五环路两侧绿化带的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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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1-08-16
【实施日期】 2001-08-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关于发布《关于实施四、五环路两侧绿化带的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市规发〔2001〕797号

      

      四、五环路沿线各单位:

        为了改善首都市区的生态环境,建设北京绿色景观大道,实现北京四、五环路两侧绿化带规划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发布《关于实施四、五环路两侧绿化带的规划管理规定》,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实施四、五环路两侧绿化带规划管理规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园林局

       二〇〇一年八月十六日

      

      

       关于实施四、五环路两侧绿化带的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改善首都市区的生态环境,建设北京绿色景观大道,确保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四、五环路两侧沿线地区的各项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均按本规定实施规划管理。

        第三条 四、五环路两侧按照市政府审定的四、五环路两侧绿化规划实施绿化,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区和非建设区分别划定道路绿化带:

        1、建设区道路绿化带划定的范围为道路红线向外50米范围,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不少于30米范围;

        2、非建设区的道路绿化带的划定范围为道路红线向外100米范围。

        上述范围内用地只能用于绿化。

        第四条 四、五环路两侧的各项建设工程按下列要求实施规划管理:

        1、划定的绿化带范围内除绿化外,不得安排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及广告设施,确需建设的市政交通、环卫站点及绿化配套设施,须统筹规划,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筑高度不超过六米;并严格限制建设规模;

        2、沿绿化带的新建项目,应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界限代征绿化带用地,拆除地上物,平整土地,移交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3、严格控制临时建设,代征绿化用地内不得安排任何临时建筑,其他临时建设按市政府1999年43号令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

        4、按绿化隔离地区有关政策建设的地区,须在绿化带以外安排建设项目,原批准方案未达到本规定第三条要求,且尚未实施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整方案;

        5、绿化带内现有单位(个人)持有合法产权证件的房屋不再办理原地翻、改、扩建审批手续,待翻、改、扩建时退出绿化带;

        6、现状持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单位,本单位建设用地中划定为绿化带的部分可计为本单位绿地指标。

        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建设或越权审批的,一律按违法建设予以拆除;划定绿化带范围内现状无合法手续和已超出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构筑物由规划、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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