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1]42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551号)转发给你们,对于债转股企业的征收管理,请依照《批复》精神办理。
二00一年八月十六日
国家税总局关于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551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请示》(豫地税发[2001]13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号)第一条规定的“债转股企业的所得税,按照实行债转股后企业的组织形式,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是指企业的所得税征管权限应在债转股实施工作全部完成后再移交国家税务局。
二、债转股实施工作全部完成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国家经贸委等部门批准企业债转股的批复文件;
(二)所欠债务已经停止计息;
(三)国有产权登记已办理完毕;
(四)债转股企业已按规定或协议进行账务处理;
(五)企业重新办理或变更工商登记。
三、债转股实施工作未全部完成的企业,其所得税征管权限已经按照财税[2000]2号文件移交国家税务局管理的不再调整;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债转股实施工作按照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全部完成后,再移交国家税务局管理。
国家税总局
200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