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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科技兴市突出贡献奖颁发补充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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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8-08-26
【实施日期】 1998-08-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科技兴市突出贡献奖颁发补充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拟定的天津科技兴市突出贡献奖

       颁发补充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科委拟订的《天津市科技兴市突出贡献奖颁发补充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为推动我市科技进步,鼓励科技人员为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贡献,市人民政府已于1993年发布了《天津市科技兴市突出贡献奖颁发暂行办法》(津政发〔1993〕66号)。为使科技兴市突出贡献奖更具有广泛性和权威性,更好地发挥其作为我市最高的综合性科技进步奖的作用,现作如下补充。

        一、今后凡以市政府名义对为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均按科技兴市突出贡献奖申报。

        二、一般情况下,科技兴市突出贡献奖每两年奖励一次。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受两年奖励一次的限制,经市长提名授予科技兴市突出贡献奖:

        (一)科学技术水平处于国际领先地位且获得国际权威科技奖励的本市(含驻津单位)的单位和个人;

        (二)为我市科技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并产生重大影响且符合《天津市科技兴市突出贡献奖颁发暂行办法》条件的外省市或境外的单位和个人;

        (三)重视科技,重用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特别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

        三、对企业或行业(系统)已重奖过的在科技进步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经其申请,可纳入科技兴市突出贡献奖,但奖金不重复发放。

        四、科技兴市突出贡献奖的奖金,每项不少于10万元。获得科技兴市突出贡献奖的单位和获奖个人所在单位,要在政府颁发奖金的基础上匹配不少于50%的奖金,统一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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