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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引进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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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事局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1-07-31
【实施日期】 2001-07-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北京市引进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首都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进步保障高新技术产业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发展所需的各类人才,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和《关于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申请引进人才的单位应优先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吸纳所需各类人才。于本市紧缺的人才,方可办理引进或《北京市工作寄住证》(以下简称《工作寄住证》)。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45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者,可办理人才引进手:

        (一)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在国内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35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者,可申请办理《工作住证》:

        (一)具有学士学位且成绩突出者;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

        (三)在国外获得学士学位并取得一定研究成果的留学人员。

        第六条持《工作寄住证》者,不再办理户口《暂住证》,在购房、子女入、入中小学等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待遇。《工作寄住证》须盖有“北京市工作寄住证专用章”,有效期限为两年,经市人事局批准,可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手续应在有效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工作寄住证》自然失效。持《工作寄住证》工作满三年者,可由用人单位推荐,经主管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批准,办理调京手续。

        因中止、解除聘用合同或办理调京手续后,用人单位要立即收回其《工作寄住证》,交市人事局注销。

        第七条办理程序及申报材料:

        (一)办理程序:

        办理人才引进和《工作寄住证》手续,一般应由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向其所在区、县人事局提出申请,由区、县人事局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市属高新技术企业由其主管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的企业也可由市试验区管委会审核后报送市人事局审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也可由市对外经贸委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

        特殊情况下,企业也可直接向市人事局申请办理。

        (二)应报送的材料:

        (1)引进人员或办理《工作寄住证》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

        (2)按要求填写的《引进人才审批表》(一式一份)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一式三份);办理《工作寄住证》的需填写《工作寄住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附近期1寸免冠照片四张;

        (3) 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或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的认定证明;

        (4)引进人员或办理《工作寄住证》的人员的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身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5)引进人员或办理《工作寄住证》的人员取得研究成果的有关材料;

        (6)引进人员完整的人事档案。

        第八条在引进人才和办理《工作寄住证》的工作中,严禁弄虚作假、徇私弊。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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