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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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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办事处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1-07-09
【实施日期】 2001-07-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其他
                               关于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在京各保险公司分公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分局、各直属机:

        根据国务院召开的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北京保监办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对本市保险市场秩序和保险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整顿。通过清理整顿,初步摸清了我市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主体资格的基本情况。从总体上讲,大部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取得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手续,主体资格完备。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部分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机构既无保险监管部门颁发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又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部分兼业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机构虽具有《营业执照》,但没有代理保险的经营范围,也未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不具备保险代理资格,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三、部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虽然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人》,但在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手续;此外,还有少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超范围代理业务等。这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北京保险市场秩序。

        基于上述问题,北京保监办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研究决定,对北京地区保险市场兼业代理机构的主体资格进行规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北京保监办核准,获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保险代理机构,均必须在北京保监办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后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手续。 请各保险公司加强对本公司代理机构代理资格的管理,保证其完备资格,敦促其依规合法经营。本次清理后若发现仍有不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被代理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北京保监办将依有关法律法规对被代理保险公司进行处罚。

        (二)各保险公司应对所属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进行全面清理,要敦促目前已持有北京保监办颁发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兼业代理机构于2001年8月20日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手续。对未经北京保监办核准兼业代理资格,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尽快向北京保监办申办代理资格核准手续。

        (三)凡不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机构,或未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手续的兼业代理机构,一律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违者北京保监办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委托不具备代理资格的机构代理业务的保险公司也将予以相应的处罚。

        (四)各保险公司要加强对所属代理机构代理资格的管理,敦促其依规合法经营,保证其主体资格完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办事处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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