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天津市外环线管理规定》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
《关于修改〈天津市外环线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九日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外环线管理规定》(199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标题“天津市外环线管理规定”修改为:“天津市外环路管理规定”。
二、将文中所有“外环线”均改为“外环路”;将“道路”均改为“公路”。
三、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外环路的管理,保持设施完好、整洁美观、交通畅行,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外环路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四、在第三条后增加一条:“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是外环路行政主管部门。天津市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公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外环路的管理工作。”
五、将第四条修改为:“外环路管理范围内的外环河由辖区人民政府在本辖区内负责管理。
外环河的外边坡、子埝、树木,以及外环公路内边沟的外侧小埝及树木,由辖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在本区域内负责管理。
桥涵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
外环公路(包括两侧路肩和边坡)、分隔带、行道树及纪念碑、雕塑等设施由公路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六、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车辆不得在外环公路两侧的路肩上行驶,不准穿越路中分隔带,车载货物不得触及路面行驶。”
七、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单位或个人,由公路管理部门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物、恢复原状、停止违章行为。对拒不改正者,属于非经营性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活动并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强制拆除违章设施、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章者支付或以料抵工。”
八、将第十二条中的“附件一、二、三、四”字样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删除。
九、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将附一、二、三删除。
有关条款增删后,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外环线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