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申报"药学"专业(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补充条件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1-06-28
【实施日期】 2001-06-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申报"药学"专业(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补充条件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人事局"有关高级系列牵头单位参加的专题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卫生技术系列(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质量,经"市卫生技术系列(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研究决定,从2001年起凡申报"药学" 专业 (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按下列条件准备。现将补充条件通知如下:

        除符合京职改办字[1990]002号、京职改办字[1994]006号、京职改办字[1996]025号文件规定外,参评人员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参评人员范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 在药品经营单位中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 在药品检验、管理部门中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3、 在药品生产单位的销售部门中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 论文要求

        1、 晋升副主任药师的:提供任现职期间撰写的2篇以上(其中1篇是公开发表的且是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能代表本人目前业务水平的论文。

        2、 晋升主任药师的:提供任现职期间撰写的3篇以上(其中2篇是公开发表的且是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能代表本人目前业务水平的论文。

        3、 对于在药品销售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公开发表的论文可以是综述性的药学专业文章。

        三、 科研成果

        其科研成果必须得到局级以上"科技部门"的认定(以获奖证书为依据)。

        各有关单位人事部门接到通知后,尽快将通知精神传达给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协助做好晋升的准备工作。

      

      

       人事处

       教育处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