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价(医)字[2001]17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重申不得用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经费报销自费药品和非治疗性商品的规定”的通知》(82京卫财字第169号)和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2000]96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
专为旅游市场生产的、在包装上与同品种普通规格有明显区别的旅游药品,不列入本市医保用药目录,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生产企业根据成本和市场供求变化情况自主定价,并按规定报我局备案。这些药品销售时必须明码标价,注明是“旅游“规格,以方便消费者选择。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物价局
二零零一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