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价(医)字[2001]第163号
市卫生局,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药品价格的通知》,现将42种乙类药品在本市销售的最高零售价格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具体药品品种及价格见附件一),请遵照执行。
一、附件1中的序号是按京价(医)字[2000]453号文件排列的,并增加了几个品种序号,请各单位对照执行。
二、附件1中未列的剂型或规格,本市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应于6月30日之前报我局核定价格,具体申报要求见附件2。未经我局核定价格的不得在本市销售。
三、申请单独定价的药品在国家计委下达正式价格之前,暂按本通知公布的价格执行,待国家计委对其单独定价后,按国家计委制定公布的价格执行。
四、附件1中未明确特指剂型规格的,统一按表列剂型规格规定的价格执行
五、各部门要迅速将本通知传达到本系统各单位,按期执行。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不得借任何理由拖延执行公布价格。
六、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01年6月20日起执行。
附件(略tbd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