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监2001年12号
各区县教委(教育局)、燕山教育分局、清理中小学收费工作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2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做好2001年中小学入学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33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监察局关于印发2001年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教监[2001]1号),以及教育部2001年全国教育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加大专项治理力度,各区县要立即制定2001年收费工作检查方案并认真进行检查。市教委、市纠风办、市物价局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有关区县、学校分阶段进行抽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区县教委(教育局)要成立收费检查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及所属中小学、职高的收费检查工作。设立附中、附小的高校,应按有关规定加强对所属附中、附小收费工作的管理。
二、检查内容:
1.各学校是否严格按照《北京市中小学统一收费项目、标准卡》中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农村中小学代收性收费是否按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出台的新规定执行)。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及重复收费的行为。是否凭证收费,严格收费程序,是否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前是否有通知,期末是否有结算清单,是否多退少补,有无盈利或挪作他用的行为。
2.有无将代收代管性收费的自愿项目变成硬性规定收费的行为,是否滥订复习资料、报刊、用具等,有无违反规定通过举办各类特长班、重点班、补、习班收取费用的行为,有无强行组织学生办理各种社会保险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是否将统一着装作为评先的条件之一。
3.高中收取择校生,是否遵循“三限政策”。各学校是否有自行收取择校费的行为,是否有违规收取“赞助费”或“建校费”的行为。
4.民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是否有违规收取“建校费”、“赞助费”、“教育储备金”等行为;是否按市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5.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是否严格执行捐资助学有关规定。是否有以捐资助学名义收取择校费,是否有捐资助学与学生入学挂钩的行为。捐资助学款是否均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收取,统筹调剂使用。
6.学校与单位建立共建关系,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各区县是否严格限定共建校数量和接收共建生人数、比例,是否规范了收生程序小。
7.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有无借机对正常转学调校学生收取费用的行为。
8.各区县是否对辖区内各中小学的帐户进行了清理。特殊需要开办的专户是否经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各学校有无违章私设帐户的行为。
三、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6月份,重点检查有无提前操作招生、收费的行为。
1、6月11至15日,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各中小学进行检查,并于6月20日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市清理中小学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6月18至22日市教委、市监察局、市物价局、北京教育考试院将组成两个检查组重点对城近郊区进行检查。对于4月30日以前操作的行为,自纠后不再追究;对于4月30日之前操作、拒不纠正的行为及4月30日以后发生的顶风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3、该阶段,市教委监察处、发展规划处、财务处、基教处各派一至二人参加,市监察局、市物价局、北京教育考试院各派二至三人参加(具体检查计划另附)。
第二阶段:7月至9月,对收费行为进行全面检查。
1、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各中小学进行检查,检查情况于10月20日前书面报市清理中小学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市教委、市监察局、市物价局将抽调各区县有关人员分四个组对各区县进行抽查。
3、该阶段,市教委监察处、财务处、基教处各派一至二人参加,市监察局、市物价局各派二至三人参加(具体检查计划另附)。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于12月15日前将全年清理中小学收费工作总结,书面报市清理中小学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1、治理教育乱收费、高收费,是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首都的稳定,事关北京教育的健康发展,事关首都教育良好形象的大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都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重要性,努力把此项工作抓紧抓好。
2、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分阶段对辖区内的中小学进行检查,检查情况经主管领导签字后按照上述规定的时间报市清理中小学收费工作办公室。
3、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必须履行职责,在检查中发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二○○一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