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及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1]250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及<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京财会[2001]332号)转发给你们,请知悉。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及
《<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京财会[2001]第332号
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各财政分局:
为了贯彻执行《会计法》 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制度》 ,并起草了《〈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 ,现转发给你们,请于2001年1月1日起暂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
为了尽快提高我国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除股份有限公司外,也鼓励其他企业先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市属国有企业有意先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汇总后,报市财政局会计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批准,可以先行实施。区县属国有企业,可向同级财政部门报批。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市财政局。
财政部准备将《企业会计制度》以书的形式发行,请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向市财政局会计处预订(电话:68423835),该书包括《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