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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危改试点项目中拆除按标准租金出租私房对所有权人结合区位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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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1-04-30
【实施日期】 2001-04-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关于明确危改试点项目中拆除按标准租金出租私房对所有权人结合区位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21号)第二条规定,危改试点项目中对按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私房的所有权人,“按《拆迁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补偿”,即“按照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的重宣价格及成新,结合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给予补偿”。为统一全市各危改试点项目执行政策口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即“结合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给予补偿”的标准,暂按当地普通住宅商品房价格的15%掌握。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00一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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