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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集中检查核酸类保健食品广告违法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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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局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1-04-25
【实施日期】 2001-04-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集中检查核酸类保健食品广告违法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分局,市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工商局《关于集中检查核酸类保健食品广告违法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工商广字[2001]第9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分局要加强对核酸类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并在二季度重点对此类食品广告进行集中检查,对违反《通知》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理。请于每月末上报查处的典型案例。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ОО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于集中检查核酸类保健食品广告违法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抽查了部分核酸保健食品广告,发现此类广告违法问题较为普遍,其主要表现:一是超出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范围对产品进行扩大、夸大宣传,如"调节内分泌"、"增加肌肉、减少脂肪"、"恢复性功能"、"胸部健";二是宣传疗效,如"拯救骨骼衰老"、"治疗糖尿病"、"帕金森症"、"恢复生命青春"等;三是利用新闻报道形式进行广告宣传;四是广告中大量使用国家机关(卫生部、科学技术部)名义、使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名义,以及使用医疗机构、医生、专家、消费者的名义为产品做证明。

        为贯彻落实全国整顿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关于"反误打虚假"广告市场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广字[2001]第16号),国家工商政管理总局决定,对核酸类保健食品的广告违法问题在全国进行集中检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各地应对核酸类保健食品广告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对检查出的违法广依法处理。

        二、 凡超出卫生部批准的核酸保健食品保健功能(见附件)范围进行虚假扩大宣传的,应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或者《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查处。

        三、 对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的,对在广告中用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或宣传疗效的,分别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查处;使用医疗机构、医生名义,或者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做证明的,依照《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查处。

        四、 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的,依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大众传播媒介告宣传管理的通知》(工商广字[2001]第37号)第七条认定,依照《广告法》第四十条查处。

        五、 各地在执法办案中涉及保健功能范围认定有专业技术方面困难的,请时与当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协调。各地查处的典型案例,请于今年第二季度的每个月末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监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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