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重庆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字体: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1-12-20
【实施日期】 2001-12-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重庆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重庆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已经2001年11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重庆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创新行政管理体制,提高行政效率,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设定行政审批和本市实施行政审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转变观念,简政放权、重心下沉、服务基层,创新管理方式;应加强宏观管理,切实搞好规划、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保留的行政审批,执行部门要制定操作规范,简化办事程序,增强透明度,加强监督。

       第五条 取消的行政审批,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执行。

       第六条 取消行政审批,不是取消管理职责,而是管理方式和手段的改变,执行部门应制定后续监管措施,强化日常监管和服务职能,避免管理脱节。

       第七条 未列入行政审批目录的行政管理事项,执行部门要结合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工作。

       第八条 行政审批只能由市政府规章以上文件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

       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政府各部门均无权设定行政审批。

       第九条 设定行政审批,必须明确审批内容、条件、程序、时限以及实施机关的责任。

       第十条 设定行政审批,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立法论证过程中,应当举行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充分论证合理性;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时,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将审批项目着重说明,并提供听证会及有关论证资料。

       第十一条 建立行政审批实施前审查公布制度。行政审批(含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执行前,执行部门应将有关依据、内容、条件、监督制度、是否收费等文件报市政府审查或备案,审查后或备案后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上统一公布,重大的行政审批项目同时在《重庆日报》上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

       第十二条 执行部门实施行政审批,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禁扩大审批范围、提高审批条件、增加审批环节、延长办理期限;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机制,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违法行政。

       第十三条 附带收费的行政审批项目,行政审批取消的,收费一并取消;没有收费依据或属于不合理收费的,收费一律取消;保留的行政审批,确需收取工本费的,应依法定程序办理批准手续按合理成本征收,一般不得超过10元,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会同监察、机构编制、财政、物价等部门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和检查,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向社会通报审批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对于擅自设立审批事项、实施审批行为的,审批无效,并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因无效审批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全部上缴财政。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