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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本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清理整顿并加强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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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1-04-25
【实施日期】 2001-04-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本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清理整顿并加强管理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1〕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近年来,本市的信息网络相继开通,信息网络服务业蓬勃发展,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已有100多家。这些场所的出现,对推动信息网络化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在青少年中普及网络知识、拓宽视野、扩大知识面提供了一种便捷的途径。但是也应该看到,当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过多过滥,管理混乱,经营无序,含有不少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内容,对青少年成长和社会稳定造成了很坏影响。为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1〕21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以对党和广大人民群众负责的精神,从维护首都社会稳定,保障青少年硇慕】担俳缁嶂饕寰裎拿鹘ㄉ璧慕嵌瘸龇ⅲ忧苛斓疾⒉扇∮辛Υ胧惺导忧慷曰チ贤裼党∷墓娣豆芾砉ぷ鳌?br>   二、根据《通知》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01年4月开始,集中3个月的时间,在全市开展一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集中清理整顿活动。

        (一)清理整顿的目标是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活动,彻底取缔非法经营场所,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在清理整顿中,对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和注册登记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要严格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关闭,并限期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未经批准,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未办理注册登记的,要坚决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物品和非法所得;对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互联网接入提供者要切断其接入服务。在此次集中清理整顿活动结束之前,严禁审批新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三)清理整顿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从现在到4月底前为宣传和重新申报阶段;6月20日前为重新登记和清理阶段;6月底前为检查验收阶段。

        (四)本市实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由市通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并发布。

        (五)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常务副市长孟学农召集,市政府副秘书长戴卫和市通信管理局、市信息办、市公安局、市文化局、市工商局主管领导同志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通信管理局。

        三、加强和规范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在清理整顿活动结束之后,审批工作要严格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不仅要追究经营者的责任,根据不同情况,还要追究审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共同做好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清理整顿和审批、监督、检查等工作,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健康、有序地发展。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当前正在开展的对互联网站刊载新闻和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专项清理工作的领导,并把该项清理与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清理整顿结合进行。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的前置审核制度,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互联网内容服务提供者开办电子公告服务,必须严格执行版主负责、用户登记等各项制度。对专项清理中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互联网站,要依法严肃查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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