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机构代码证技术服务费标准的函
京价(收)字[2001]112号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申请对代码变更项目收取技术服务费的函》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500号)中关于收取统一代码证书技术服务费的规定,同意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登记单位在代码证书之外的已登记项目进行变更时,按规定收费标准的50%,向发生变更的单位取18元技术服务费。
特此复函。
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