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持有绿色环保标志的轻型越野车和部分旅行车行驶按小轿车进行管理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告2001年第7号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鼓励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根据《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自2001年5月10日起,对持有绿色环保标志的轻型越野车和持有绿色环保标且发动机工作容积大于1.6升(含)、核定装载人数小于9人(含)旅行车的行驶,按小轿车进行管理。
原切诺基行驶按小轿车进行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