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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外商投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开立外汇帐户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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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关村科技园管理部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1-04-23
【实施日期】 2001-04-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外商投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开立外汇帐户问题的复函

      

       京汇[2001]46号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你单位《关于协调解决中关村科技园区内外资入股25%以下企业办理外汇问题的函》(中科园财函[2001]1号)收悉。经请示国家外汇管理局,现答复如下:

       一、同意中关村科技园区外商投资比例低于25%的高科技企业开立外汇资本金帐户,须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第一,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注册;第二,是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及其授权机关批准的,符合园区规定条件的高科技企业。

       二、该类企业办理帐户开立手续时,应先到我管理部办理《外汇登记证》,然后按照《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任《外汇登记证》、市科委及其授权机关的批准证书及开立资本金帐户规定的材料到我管理部申请开立资本金帐户。凭《外汇登记证》和我管理部核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开立资本金帐户手续。

       三、我管理部将比照《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帐户管理的规定管理此类帐户。

       你单位应当按照以上原则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我管理部稳妥实施此项政策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试点工作,要做到既支持发展高科技,又不致造成管理漏洞。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管理部。

       此复

      

       二〇〇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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