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关于公布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对内服务)名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1-04-17
【实施日期】 2001-04-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关于公布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对内服务)名单的通知

      

       京劳社医保发[2001]61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医疗单位,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1年第68号)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1号)的有关规定,在医疗机构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经审核批准,确定了104家对内服务医疗机构为北京市第一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现将名单下发给你们。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方便、廉价的医疗服务,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要。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按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对内服务)名单(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1年4月17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