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渝办发〔2001〕7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42号),对今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提出了明确目标和严格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国办发〔2001〕4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减轻农民负担重要意义的认识
今年以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继续深入开展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严格执行各项政策,积极稳妥地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取得了较好成效,农民负担总体形势较为平稳,农村社会保持了稳定。但是,从农民信访反映和各地调查的情况看,我市农民负担仍存在不少问题。有的地方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有所放松;少数地方仍在违反规定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农村中小学乱收费,农村电网改造乱集资、乱收费和报刊订阅摊派等反映强烈;一些地方在基础设施建设中不顾农民的承受能力,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出资出劳。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部署调整后,个别地方在制定农民负担预算时超过1997年的预算额,变相恢复统一规定的“两工”,突击催收税费尾欠,平摊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的现象也有所抬头,农民负担反弹的压力增大。对农民负担中存在的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将极大地影响我市农村发展和社会稳定。
今年是“十五”计划开局的第一年,增加农民收入、维护农村稳定的任务非常繁重,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务必充分认识到,在当前农民增收困难的情况下,减轻农民负担,让农民休养生息,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首要之举。坚决制止各种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保护农民的利益,让农民安居乐业,对于维护农村稳定至关重要。一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维护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高度出发,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并以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际效果,作为检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教活动成效的标准之一。
二、严格执行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
不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各区县(自治县、市),必须严格执行现行的农村税费政策,继续落实中央关于农民负担“一项制度、八个禁止”的规定。今年的提留统筹费一律不得超过1997年的预算额。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农民负担预算方案的审核监督,凡超过1997年预算额和擅自添项加码的,必须立即纠正。对经批准的预算方案,要及时分解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按时发放到农户,努力提高负担监督卡的入户率。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必须据实征收,禁止各种形式的平摊;禁止一切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禁止一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的教育集资外,禁止一切面向农民的集资;禁止各种摊派行为,也不得强迫农民接受经营性服务;继续取消统一规定的“两工”,村内“一事一议”的筹劳也要禁止强行以资代劳;禁止在村里招待下村干部,取消村组招待费;禁止用非法手段向农民收款收物,鉴于当前的特殊情况,今年内暂停向农民收取历年税费尾欠,但应做好税费尾欠的清理核实工作。同时,各地要做好受灾地区和贫困农户的税费减免工作,按照政策减免受灾严重、生活困难农户的农业税和提留统筹费,对减免的税费,不得分摊到其他农户。
经批准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县(市),要严格按照中发〔2000〕7号文件、国发〔2001〕5号文件和国办发〔2001〕28号文件的规定,积极稳妥地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并严格执行有关政策,从轻确定农民负担水平。要按规定征收农业税及其附加;取消一切专门面向农民的收费,也不得将改革后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不得再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摊派;村内兴办公益事业筹资筹劳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不得突破市里规定的筹资筹劳限额,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更不能把“一事一议”变成固定收费项目。对历年税费尾欠要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合理制定清收计划,严禁突击清欠。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切实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三、认真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检查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今年要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针对农民反映强烈的农村中小学乱收费、农村电网改造和农村用电乱收费、报刊摊派、达标升级活动的专项检查,通过检查推动减轻农民负担和专项治理工作不断深入。这次专项检查的目的、内容、形式、时间、牵头组织单位等,国办发〔2001〕42号文件已提出了具体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市)和市级牵头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1〕42号文件的规定,认真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各牵头部门要制定好检查方案,统一部署,各区县(自治县、市)和有关部门要按牵头部门的要求进行自查和检查。在自查和检查的基础上,各牵头部门要组织联合抽查。检查要全面深入,不留死角。检查中要注重抓纠正、抓处理、抓建章立制。各有关部门要结合专项检查,对本部门、本系统涉及农民的收费文件和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和清理情况由牵头部门于11月10日前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并抄送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四、强化农民负担监督管理
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各负其责,加强监督。要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在县乡机构改革中,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力量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并强化其职能,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经费。要加强农民负担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农民负担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政策的贯彻执行。要严肃减负纪律,加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对违反规定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的,要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对因违反政策引发恶性案件和严重群体性事件的,除严肃处理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外,还要追究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对瞒案不报、报而不查、查而不处的,要从重处理。要高度重视农民负担来信来访,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信访限期处理答复制度,对群众反映的加重农民负担问题,必须在30日内给予解决和明确答复;对中央和市里交办的有关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问题,要在60日内办结,并将查处结果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交办机关。
五、加强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领导
减轻农民负担既是经济工作,也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01〕42号文件的要求认真落实减轻农民负担责任制。要继续坚持减轻农民负担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和减轻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度。要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为考核和任用各级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要继续执行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部门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部门责任。各个部门和各级干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一切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办好农村的事情,任何时候都要把广大农民的利益保护好、发展好。要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教育,结合农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帮助他们增强群众观念、政策观念、法制观念,提高执行政策的自觉性。同时,要加强对农民的教育,引导他们树立全局观念,增强义务意识,自觉履行应尽义务。各地还应加强对干部的管理,严肃收费纪律,严禁用简单粗暴的方法向农民强行收费,确保不发生因农民负担引发的恶性案件和严重群体性事件,切实维护农村稳定。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