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已于2003年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28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委员会第126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5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蛔试吹乃腥ɑ蛘呤褂萌ǖ木咛逍姓形址钙湟丫婪ㄈ〉玫淖匀蛔试此腥ɑ蛘呤褂萌ǖ模姓匆楹螅趴梢韵蛉嗣穹ㄔ禾崞鹦姓咚希闪碛泄娑ǖ某猓欢陨婕白匀蛔试此腥ɑ蛘呤褂萌ǖ男姓Ψ!⑿姓恐拼胧┑绕渌咛逍姓形崞鹦姓咚系模皇视谩缎姓匆榉ā返谌醯谝豢畹墓娑ā?br>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