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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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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3-01-09
【实施日期】 2003-02-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已于2003年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28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委员会第126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5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蛔试吹乃腥ɑ蛘呤褂萌ǖ木咛逍姓形址钙湟丫婪ㄈ〉玫淖匀蛔试此腥ɑ蛘呤褂萌ǖ模姓匆楹螅趴梢韵蛉嗣穹ㄔ禾崞鹦姓咚希闪碛泄娑ǖ某猓欢陨婕白匀蛔试此腥ɑ蛘呤褂萌ǖ男姓Ψ!⑿姓恐拼胧┑绕渌咛逍姓形崞鹦姓咚系模皇视谩缎姓匆榉ā返谌醯谝豢畹墓娑ā?br>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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