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3年第31号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五十四批)
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471号)、《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4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经审查批准的汽车、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获得摩托车生产准入的企业(第五十四批)予以发布。
附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五十四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五十四批)(略)
一、汽车生产企业
二、民用改装车企业
三、汽车起重机生产企业
四、外廓尺寸超限及特殊用途车辆生产企业
五、摩托车生产企业
六、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