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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领事司《请转告有关法院提供当事人外文姓名、地址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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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1-10-15
【实施日期】 1981-10-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领事司《请转告有关法院提供当事人外文姓名、地址事》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现将外交部领事司《请转告有关法院提供当事人外文姓名地址事》的函转发给你们,请通知所属各级人民法院照此办理。凡要求我驻其他国家使、领馆转递法律文书的,均应同时提供接收此法律文书的当事人外文姓名和地址,以免无法转递。

       附:外交部领事司关于请转告有关法院提供外文姓名地址事

       最高法院研究室:

       近来有些地方法院要求我司通过我驻马来西亚使馆转递法律文书,但往往由于未能同时提供当事人的外文姓名和地址,以致我驻马使馆无法转递。希望你室转告有关法院,今后如有需我驻马使馆转递的法律文书时,请务必提供外文姓名和地址。

       198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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