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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81)常办秘字第131号复函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1-07-28
【实施日期】 1981-07-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81)常办秘字第131号复函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铁路、水上运输高级法院筹备组:

       现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81)常办秘字第131号复函转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复函 1981年7月16日 (81)常办秘字第131号

       最高人民法院:

       (81)法研字第12号来文收悉。

       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的精神,在1983年以前,被判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属于《决定》第一项所列举的罪犯,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属于反革命犯和贪污犯等,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此复

      【颁布日期】1981.07.28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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