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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1980年底未审结的案件时限计算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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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1-02-03
【实施日期】 1981-02-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1980年底未审结的案件时限计算问题的通知

      【失效日期】

      【实施日期】1981.02.03

      【正文】 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刑事诉讼法1981年1月1日已全面施行,但1980年底,在侦查、起诉、审判工作阶段上,都积存了一些案件,这些案件,在刑事诉讼法全面实施后,如何计算时限,经我们共同研究,考虑到这些积案主要是由于一些客观原因造成的。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凡是1980年底前未审结的案件,不论是在侦查、起诉、审判哪一工作阶段,计算时限均从1981年1月1日开始,但必须抓紧处理。1981年1月1日以后的案件,公安、检察、法院都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有关时限的规定(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执行。

       本通知已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颁布日期】1981.02.03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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