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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民航系统的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受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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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0-05-14
【实施日期】 1980-05-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民航系统的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受理的通知

      【失效日期】

      【实施日期】1980.05.14

      【正文】 全文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

       现将民航系统的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受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航系统发生的刑事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79年12月15日《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及1979年12月17日《关于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对于在空中发生的刑事案件,由飞机在我国首先着陆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受理。

       (二)民航系统发生的民事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79年2月2日印发的《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受理。

       特此通知。

      【颁布日期】1980.05.14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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