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日期】
【实施日期】1978.08.04
【正文】 全文
甘肃、黑龙江、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们来文请示的关于处理精神病患者犯罪的问题,经我们研究,并征求了公安部的意见,认为仍可按我院1956年6月2日法研字第5674号《关于处理精神病患者犯罪问题的复函》所提意见办理。
此复
【颁布日期】1978.08.04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