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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产权案件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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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6-01-27
【实施日期】 1986-01-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产权案件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5)湘法民请字第10号《关于审理房屋产权案件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我院1963年8月28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中,有关“地主、富农在土改时应没收而被遗漏的房屋,应当按照土地改革法予以没收,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的规定,是根据当时的情况作出的。20多年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党的工作重心已经转移,因此,该规定不应当再继续适用。

       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产权案件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 (85)湘法民请字第10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在审理一件房屋产权纠纷案中,有一个政策问题需要请示您院明确。即最高人民法院1963年8月28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二)房屋纠纷问题1、对土改遗留问题的处理中明确规定,关于“地主、富农在土改时应没收而被遗漏的房屋,应当按照土地改革法予以没收,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但在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就没有该项内容了。不知1963年的上述规定精神,至今我们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是否仍可继续贯彻执行?特此报告,请予指示。

       198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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