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日期】
【实施日期】1976.12.15
【正文】 全文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局:
根据中共中央〔1975〕18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1975〕160号文件精神,县、市中队交由公安机关建制领导,改为人民武装警察后,对违法犯罪的干警需要判刑的,由地方法院受理。
(下略)。
【颁布日期】1976.12.15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