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日期】
【实施日期】1975.10.08
【正文】 全文
胜利油田临盘指挥部医院:
你院来函收悉。关于殷培昌同志患麻风病治愈后能否准予结婚问题,经我们向卫生部防治局了解,按惯例麻风病人治好后,经过三至五年的观察没有复发,应允许结婚。但应指出,麻风病是很顽固的,很容易复发,如果结婚对对方、子女都没有好处,应尽量说服对方,多观察几年,再考虑结婚问题。此复。
【颁布日期】1975.10.08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秘书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