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日期】
【实施日期】1974.07.04
【正文】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法(1974)17号报告悉。
关于旅居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等国华侨需要回国探亲,侨居国移民局要求国内办理亲属关系证明书或国内亲属的疾病证明书后才给予办理探亲手续的,我公证机关可以给予办理他们需要的上述证明。
【颁布日期】1974.07.04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