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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只改判刑期的再审案件可以不再开庭审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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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58-06-14
【实施日期】 1958-06-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只改判刑期的再审案件可以不再开庭审理的复函

      黑龙江省司法厅:

      

       你厅今年5月12日司行字第40号“关于再审案件程序问题”的请示经司法部转来我院。对本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如果发现只须改判刑期(在认定事实上并无问题),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时,我们同意你厅意见,即如无传唤当事人开庭审理的必要,可以不再开庭审理,由合议庭作出判决送达当事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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