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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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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6-06-11
【实施日期】 1986-06-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审判法庭的设计

       审判法庭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审判各类案件的重要场所。审判法庭的建筑形式要实用、庄严、大方、体现审判场所的特点,要同礼堂、影剧院等建筑有明显区别。建筑标准可适当高于其它一般建筑。

       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法庭,根据各自的情况,可以和法院办公用房分开单独建设,但不应相距太远,以致影响工作;也可以和法院办公用房合并起来,统一设计建造。无论采用哪一种形式,都必须符合对审判法庭的规模和配套设施的要求,都必须考虑法院的整体规划和合理布局,注意确保审判工作的安全,以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

       二、关于审判法庭的规模和配套设施

       (一)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总建筑面积不少于二千五百平方米,其中包括:

       1.一个大法庭,设旁听座位八百个左右;

       2.一个中法庭,设旁听座位三百个左右;

       3.四至五个小法庭,各设旁听座位不少于三十个;

       4.配套用房;合议庭合议室、公诉人室、辩护人室、证人室、物证保管室、外宾接待室、观察室、法警室、当事人候审室(两间)、羁押室(不少于四间)等;

       5.附属设施:灯光和扩音控制室、录像设备室、门厅、厕所等。

       (二)中级人民法际审判法庭的总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二千三百平方米,其中包括:

       1.一个大法庭,设旁听座位六百个左右;

       2.两个中法庭,各设旁听座位不少于八十个;

       3.八至十二个小法庭,各设旁听座位不少于二十个;

       4.配套用房:合议庭合议室、公诉人室、辩护人室、证人室、物证保管室、观察室、法警室、当事人候审室(两间)、羁押室(不少于五间)等;

       5.附属设施:灯光和扩音控制室、录像设备室、门厅、厕所等。

       (三)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总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一千平方米,其中包括:

       1.一个大法庭,设旁听座位三百个左右;

       2.六至十个小法庭,各设旁听座位不少于二十个;

       3.配套用房:合议庭合议室、公诉人室、辩护人室、证人室、物证保管室、法警室、当事人候审室(两间)、羁押室(不少于四间)等;

       4.附属设施:灯光和扩音控制室、门厅、厕所等。

       (四)京、津、沪三市、计划单列的城市以及对外开放地区的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建筑面积和标准,根据实际需要,应高于上述标准。

       人口特别稀少的地区,审判法庭的建筑面积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该地区的发展规划,自行确定。

       (五)各级专门法院的审判法庭,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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