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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对有关奖券纠纷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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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0-11-05
【实施日期】 1990-11-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对有关奖券纠纷问题的复函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刘志平为与刘运林、朱悠久奖券纠纷一案,不服你院湘法民申字(1989)第78号民事判决,于今年二月给我院来信诉称:刘运林以奖券抵债,完全出于自愿,没有欺诈胁迫行为,他是该奖券的合法占有者,该奖券中奖五千元应全部归其所有,为此,要求重新审理此案,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经调卷审查,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我们研究认为:一九八七年六月四日,刘运林向刘志平借二十元现款为彭显亮买瓷板,同年八月二十四日,刘运林将一张面额二十元的奖券给刘志平抵债时,未对可能获得的中奖权利约定条件,因此,应视为该奖券及奖券上所载明的财产权利一并转移,刘志平是该奖券的合法占有者,奖券中奖五千元应归刘志平所有。省院依据公平原则判决刘志平得二千六百元,刘运林、朱悠久夫妇得二千四百元,似有不当。

       以上意见,供你们处理该案申诉时参考。处理结果望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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