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停止对法院办案取证收费的函》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9-08-14
【实施日期】 1989-08-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停止对法院办案取证收费的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9年8月5日发出了《关于立即停止对法院办案取证收费的函》,现转发给你们,以便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停止对法院办案取证收费的函 工商政字〔1989〕第170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据最高人民法院反映,你局在法院因办案需要了解被告办理企业登记的情况时,向法院收取咨询费,这种做法不对。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个人收集和调取证据。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同于一般的业务咨询,不得对此搞“有偿服务”。希望你局立即停止这种收费。

       1989年8月5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