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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劳教工作干警适用刑法关于司法工作人员规定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司法部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6-07-10
【实施日期】 1986-07-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劳教工作干警适用刑法关于司法工作人员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局):

       近几年,有些司法机关在处理劳教工作干警体罚虐待劳教人员的犯罪案件时,对劳教工作干警是否适用刑法关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规定有不同认识,影响对案件的处理。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经研究认为:劳教工作干警担负着对劳教人员的管理、教育、改造工作,可适用刑法关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规定。劳教工作干警违反监管法规,体罚虐待劳教人员,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过去对这类案件以经作过处理,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不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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