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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各级人民法院监察机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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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9-07-28
【实施日期】 1989-07-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各级人民法院监察机构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编制委员会:

       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指示精神,为了适应法院廉政建设的需要,加强政纪监督,决定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监察室,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亦相应设立监察机构,各高、中级人民法院设监察室,基层人民法院设专职监察员,其中,直辖市的基层法院如确实需要也可设立监察室。监察室作为法院的内设机构与纪检组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所需编制和人员,从各法院编制中调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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