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问题后移送有关部门,是否退还预收的案件受理费的批复
【字体: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6-08-28
【实施日期】 1986-08-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问题后移送有关部门,是否退还预收的案件受理费的批复

      批复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黔法[1986]17号"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移送有关部门后,是否退还预收的案件受理费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时,对当事人所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案件全部移送的,预收的案件受理费应全部退还;案件部分移送,即只移送经济犯罪部分,经济纠纷仍需继续审理的,预收的受理费不予退还.至于实际应收取多少,待案件审结后,按核定的数额计算.

       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上诉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时,对所预收的受理费的处理方法与第一审相同.

       此复一九八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