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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海事法院审判人员等处理海事案件登外轮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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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6-10-25
【实施日期】 1986-10-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关于海事法院审判人员等处理海事案件登外轮问题的通知

      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

 

       为了便于及时处理涉外海事案件,现根据1981年6月4日国务院国发〔1981〕99号文件批准的《登外轮人员审批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精神,对海事法院审判人员等处理海事案件登外轮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海事法院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和司法警察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需要登外轮时,凭海事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公务证》并着国家规定的法院制服登轮;随同办案人员登轮的翻译、鉴定人员凭海事法院的通知书登轮。海事法院应事先将登轮时间和人数通知边防检查站。

       《执行公务证》在有效期限内使用。

       (二)海事法院在内河对外开放港口登外轮处理案件时,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三)登外轮的海事法院办案人员和翻译、鉴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国发〔1981〕99号文件批准的《登外轮工作人员守则》。

       特此通知,望遵照执行。

       附:海事法院执行公务证样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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