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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汽车司机因过失引起的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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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58-02-12
【实施日期】 1958-02-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汽车司机因过失引起的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57〕法研字第179号请示收悉。关于汽车司机在执行职务时,纯因司机本人过失而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我们同意来文所提意见,即原则上由司机本人负责,如本人无力赔偿时,由汽车所有人负责赔偿。但司机本人仍对汽车所有人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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