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
【字体: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0-07-28
【实施日期】 1990-07-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法(经)〔1989〕第9号《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由于他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所以,他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