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7-03-26
【实施日期】 1987-01-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知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1983年8月16日,我院曾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出通知,提出:中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把某些属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应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到1983年12月2日,根据新的情况,我院又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发出了〔83〕法研字第23号《关于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知》,指出:“今后对于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仍执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近据了解,你省仍有三十多个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这是不妥的。请你院通知所属中级人民法院注意认真执行我院〔83〕法研字第23号通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