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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冯钢百遗留的油画等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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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7-06-17
【实施日期】 1987-06-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冯钢百遗留的油画等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批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6)粤法民上字第38号关于冯贵真与冯学平等四人继承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报告称,画家冯钢百于1984年10月病逝后,其子女为其父所绘油画32辐和绘画工具等的处理发生争执:冯贵真要求继承部分油画;冯学平等四人则认为,其父是我国著名的油画家,所遗油画有一定的艺术价值,不同意分割,主张按其父的遗愿将油画全部献给国家。为此,冯贵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后认为,冯钢百生前所绘油画虽有一定艺术价值,但仍属可分割的遗产,他生前表示将其油画献给国家的意愿不是遗嘱。因此,冯钢百遗留的油画等遗产应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由其子女冯贵真、冯约素、冯振玉、冯磊、冯学平等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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