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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三妹等与陈德晶房屋确权纠纷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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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9-06-09
【实施日期】 1989-06-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三妹等与陈德晶房屋确权纠纷的函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高三妹等人诉陈德晶房屋确权一案的请示报告》和案卷,均已收悉。

       从你院报来的案卷材料看:讼争的两栋房屋,是解放前高三妹夫家兄弟四人共同经商、共同生活期间购置的,第一、二审判决认定为共有是正确的,故同意不再变更。但应继续做好高三妹等人思想工作,劝导他们珍惜兄弟情谊,以团结为重,服判息诉。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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