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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晋贞轩与邵原镇人民政府房屋纠纷案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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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9-04-13
【实施日期】 1989-04-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晋贞轩与邵原镇人民政府房屋纠纷案的函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晋贞轩与邵原镇人民政府房屋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已收悉。经研究认为:晋贞轩之父晋聚仁在1950年冬季土改复查时,主动将已登记在他家土地房产证上的三间房屋献出,其他共有人也未提出异议。晋家腾出房屋后,当地政府做为公产行使所有权已有三十多年。讼争之房屋产权早已转移,现晋贞轩要求返还,不应支持。以上意见供做参考。处理后请将结果报本院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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