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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武汉市xx区人民法院设立环保法庭的情况报告”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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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9-02-10
【实施日期】 1989-02-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武汉市xx区人民法院设立环保法庭的情况报告”的答复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武汉市xx区人民法院设立环保法庭的情况报告”(传真)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

       1.环保法庭与人民法庭性质不同,目前在基层人民法院设立环保法庭尚无法律根据。为适应实际需要,可在武汉市xx区人民法院有关审判庭内设立专门审理环保案件的合议庭进行试点,并注意总结经验。

       2.国家审判机关的审判职能与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不应混淆,人民法院不要在法院以外同行政管理部门联合(或共同)另行设立专业法庭。

       3.人民法院在审理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时视案情需要,可请有关专家作为陪审员参加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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