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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不能随即兑现的金融债券、有奖债券的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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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9-01-24
【实施日期】 1989-01-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不能随即兑现的金融债券、有奖债券的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研字(1989)1号请示已收悉。答复如下:

       同意你们在请示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即盗窃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有奖债券,虽然不能随即兑现,但这类债券不记名、不挂失,其性质与国库券、股票相类似,一般应按票面数额计算。对于未兑现的,处理时一般可做为从轻考虑的一个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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